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哈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哈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OZALP HASAN清晰 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