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何善之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郭沛瑄、邵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善之國際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沛瑄 法定代理人 邵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32682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32,65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W031174、Y232682、00000000、AT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