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繼弘、君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湘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君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修正條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故債權人請求自生效日起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