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傳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王明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傳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若欲請求利息,並陳報利息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