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傳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明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數額為何?若欲請求利息,並陳報利息起、迄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