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代理人
- 吳坤衛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玖仟壹佰陸拾貳萬元,及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按附表所示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次月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