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賴昭銑、賴志忠
- 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坤衛
- 被告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玖仟壹佰陸拾貳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坤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億玖仟壹佰陸拾貳萬元,及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年利率計算之利息,暨按附表所示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次月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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