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劉福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於民國110年8月至12月間有系爭契約存在之原因事實文件(如發票、簽據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5月3日聲請狀所 附之契約未載契約期間,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因聲請人於聲請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第1點、第3點所載之契約書條款(號)等依據,均與釋明文件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陳明請求部分債權金額新臺幣69,080元之計算式及其依據為何?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