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創利工程有限公司、毓順有限公司、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創利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毓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創利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毓順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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