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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34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許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許界謀已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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