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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子翰即米立方機電消防工程行、張智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提出相對人米立方機電消防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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