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周柏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子翰即米立方機電消防工程行、張智皓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提出相對人米立方機電消防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 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