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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砼馨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原名砼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紹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零貳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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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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