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原告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好邏輯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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