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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同乾
即債權人
洪淑玲
即債權人
謝坤龍
即債權人
陳姿君
即債權人
洪資斌
即債權人
吳婕鳳
即債權人
歐玲縥
即債權人
王盈雅
即債權人
邱芷芸
即債權人
張唐瑜
即債權人
曾子凌
即債權人
王婷瑩
即債權人
王宗策
即債權人
許美惠
即債權人
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婕鳳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紘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同乾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淑玲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坤龍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陸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姿君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資斌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婕鳳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玲縥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盈雅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芷芸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唐瑜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零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子凌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婷瑩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宗策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美惠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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