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黃俊榮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佩蓉
- 被告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俊榮、趙明德、李福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9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榮 趙明德 李福智 一、債務人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榮及李福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玖拾參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債務人艾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俊榮及趙明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萬貳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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