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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安妮路易有限公司(原名卡羅素麥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懿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安妮路易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臺北市政府105年10月04日府產業商字第10592996400號函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安妮路易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紀懿倢為清算人,是應以顏璵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5,62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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