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國安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之租金數額各為何?並分別臚列計算式。(由於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及聲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與相對人間之租金請求,屬不同原因事實,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基於上開一、說明,聲請人 有分別繳納聲請費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