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安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莊國安
- 即債權人
-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松林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郭松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世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之租金數額各為何?並分別臚列計算式。(由於聲請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國安,及聲請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及郭松林,與相對人間之租金請求,屬不同原因事實,故有陳明之必要)。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基於上開一、說明,聲請人有分別繳納聲請費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