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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莊國安
即債權人
富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松林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郭松林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隴股份有限公司、郭松林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錢隴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國安清償新臺幣肆佰萬零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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