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何峻杰、林巨禾即卡米莎瑪工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何峻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巨禾即卡米莎瑪工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捌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