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觀豐、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慧群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觀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