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02 新臺幣4909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909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00000000)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一、緣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
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姜偉強
即極速商號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借款金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
別自民國(下同)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5年3
月18日止、110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5日(證二),利率
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
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
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
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竟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945,588
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姜
偉強即極速商號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
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