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宏、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02 新臺幣4909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 自民國111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90944元 姜偉強即極速商號(00000000)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一、緣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5年3月18日止、110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月15日(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 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 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詎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竟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945,588 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商號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