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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姜偉強即極速小吃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3元 自民國111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002 新臺幣490944元 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4643元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90944元 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小吃店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
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小
吃店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借款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下同
)110年3月22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110年7月15日起至115年7
月15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6%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
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06%,證三),依前揭契約一
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
人姜偉強即極速小吃店竟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
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945,587元及上開債
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姜偉強即極速小吃
店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姜
偉強即極速小吃店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
。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五、營業
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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