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蔡永興、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吳沛純、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戴春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紡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吸引力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