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0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僑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范僑芳
一、債務人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范僑芳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范僑芳、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范僑芳、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附件:
(一)、債務人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於110年03月22日,邀同債
務人范僑芳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0元,
借款期間為自110年03月22日起至115年03月21日止。詎料債
務人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
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權人如
對債務人玶安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
人范僑芳給付之。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
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