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大成有限公司、楊昌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大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日如來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杜政霖」,非「杜至右」,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