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純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純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夏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