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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34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普林特資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孝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一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普林特資訊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人普林特資訊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股東高孝璐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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