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倉捷有限公司、鄭偉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倉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宴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民國111年4月份、5月份採購洋酒 、飲料費用新臺幣4萬828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 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公司之名稱,但未提出相對人之主管核備資料及利息起算日期,本院於111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