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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倉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偉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宴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民國111年4月份、5月份採購洋酒、飲料費用新臺幣4萬828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雖記載相對人公司之名稱,但未提出相對人之主管核備資料及利息起算日期,本院於111年6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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