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于家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樂芙司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樂芙司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兩造間簽有inline相關軟體系統租賃合約,因合約解約,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相關費用,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云云。 二、查本件相對人樂芙司國際有限公司已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供參;又相對人公司並無呈報清算人事件,亦無選任(派)清算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應為柯宗佑。按法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樂芙司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宗佑戶籍設於臺北○○○○○○○○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不明,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