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信璽股份有限公司、林適民、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福而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