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江文良、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清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9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江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清汾 李靜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捌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