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廖俊程
- 原告林思瑜
- 被告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貳萬元,及㈠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思瑜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貳萬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其中新臺幣柒佰壹拾陸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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