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胡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琪 蘇亭云 張和逸 華娜 陳彩玲 郎小雯 蔡俊民 鄧琪心 張盈盈 馮俐馨 曾偉誌 闕士凱 葉家宏 劉彥鋒 兼上十四人 代 理 人 徐統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軍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統英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琪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亭云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和逸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玲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郎小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俊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琪心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盈盈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俐馨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偉誌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家宏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彥鋒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