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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琪
即債權人
蘇亭云
即債權人
張和逸
即債權人
華娜
即債權人
陳彩玲
即債權人
郎小雯
即債權人
蔡俊民
即債權人
鄧琪心
即債權人
張盈盈
即債權人
馮俐馨
即債權人
曾偉誌
即債權人
闕士凱
即債權人
葉家宏
即債權人
劉彥鋒
兼上十四人
代理人
徐統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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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軍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統英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琪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亭云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和逸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玲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郎小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俊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琪心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盈盈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俐馨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偉誌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家宏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彥鋒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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