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胡琪
- 即債權人
- 蘇亭云
- 即債權人
- 張和逸
- 即債權人
- 華娜
- 即債權人
- 陳彩玲
- 即債權人
- 郎小雯
- 即債權人
- 蔡俊民
- 即債權人
- 鄧琪心
- 即債權人
- 張盈盈
- 即債權人
- 馮俐馨
- 即債權人
- 曾偉誌
- 即債權人
- 闕士凱
- 即債權人
- 葉家宏
- 即債權人
- 劉彥鋒
- 兼上十四人
- 代理人
- 徐統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愛微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軍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統英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琪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亭云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和逸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肆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華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彩玲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郎小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陸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俊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鄧琪心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伍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盈盈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俐馨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偉誌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闕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零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家宏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彥鋒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權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