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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皇昇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賴思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賴思文未給付工程款新臺幣372,75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1年1月26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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