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樺晴科技有限公司、楊俊南、酒酒肉肉顧問有限公司、張志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樺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酒酒肉肉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元之債權,未約定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