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淵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公司名稱之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