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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聲請人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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