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闕慶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東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慶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