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陳力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