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 聲請人
- 上豐化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180946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本票金額新台幣「190946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金額(「180946元」或「190946元」?)。若正確本票金額為新台幣「180946元」,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