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張淑美
- 原告上豐化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上豐化學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台幣「180946元」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本票金額新台幣「190946元」不符,請具狀釋明正確之本票金額(「180946元」或「190946元」?)。 若正確本票金額為新台幣「180946元」,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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