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麥寬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17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劉金全 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 111年4月27日 100,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