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代理人
- 李育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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