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太子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李育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