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麗陽股份有限公司、林子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 聲 請 人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票號TB0000000)之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發票人姓名空白未填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