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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1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聲請人
麗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票號TB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查聲請人提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發票人姓名空白未填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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