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8 日
- 原告杜進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杜進良(即杜吳玉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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