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登英事業有限公司、吳定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登英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錕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為何?究為「AC0000000」?抑為「0000000」?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