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黃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黃智慧(即黃宋彩雪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4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573 00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855 003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870 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434 005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968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判決實戰
574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