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7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人昭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禾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印文或簽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