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 聲請人
- 冠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O0000000」或「0000000」?)。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AO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四、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應由發票人或受款人簽章(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為郭盈吟,並非發票人),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