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冠軍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冠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函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AO0000000」或「0000000」?)。 二、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AO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 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 四、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應由發票人或受款人簽章(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欄為郭盈吟,並非發票人),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