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6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0 日

聲請人
冠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陳明冠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信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或其他文件,該裁定於111年4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亦未陳報冠信公司全體清算人年籍資料,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