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張志成 送達代收人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菁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僅由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及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章,請重新提出蓋有完整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應有華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成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