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 聲請人
- 華貿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紹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支票號碼為何?「A00000000」還是「AO0000000」?
二、請陳明聲請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或原因事實執有系爭支票,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受款人,故有陳報及釋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