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原告廖碧滿、廖怡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43號 聲 請 人 廖碧滿 廖怡苓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琳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各聲請人主張其持有之「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始為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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