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名佳即駿圓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楊名佳即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 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 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於同 年月31日收受通知,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